北市监处字〔2026〕265 号
更新日期:2026-10-15 信息来源: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游览: 次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票市领航手机维修服务中心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211381MA11EUGG0Y |
| 法人 | 法定代表人 | 刘子续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北市监处罚〔2026〕265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商标侵权案件 |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2026年5月初在流动的送货车上购进了vivo手机用壳购220个,iQoo手机用壳购130个,vivo手机用壳、iQoo手机用壳的购进价格均为5元/个,销售价格均为8元/个,自商品被扣押止,vivo手机用壳售出20个,剩余200个,违法所得60元,iQoo手机用壳售出17个,剩余113个,违法所得51元,上述侵权的vivo手机用壳、iQoo手机用壳违法所得共计111元,货值金额总计为2800元。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进货凭证,无法联系到该流动送货车的负责人。2026年8月5日,经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委托的鉴定人员鉴定,当事人销售的经营的vivo手机用壳200个、iQoo手机用壳113个侵犯维沃通信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 |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虽然当事人销售侵犯“viv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但鉴于其违法经营额只有197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4个月,社会危害轻微,同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二)项、(三)项之规定的从轻处罚之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产品vivo手机用壳200个、iQoo手机用壳113个; 2、没收违法所得111元; 3、罚款3000元。 | |
| 罚款金额 | 3000 |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2615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9/21 | |
| 公示截止期 | 2029/9/21 | |
| 处罚机关 | 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