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监处字〔2026〕266号
更新日期:2026-10-09 信息来源: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游览: 次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宫景宝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北市监处字[2026]266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一、购进猪肉时未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二、欺诈消费者违法行为。 | |
| 违法事实 | 2026年8月12日,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北票市公安局转来的案件线索移送通知书北公(刑)移字[2026]009号,称宫景宝涉嫌销售伪劣产品,附件有询问笔录四份以及物品移送清单一份,一并移送的还有北票市公安局当场扣押的生肉3千克、秤1台、刀1把、磨刀棒1把以及案板1张,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四)项对移送来的当事人的上述物品予以扣押。在北票市公安局提供的询问笔录中其承认猪肉冒充驴肉、牛肉进行售卖的违法事实,且已经停止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之规定。2026年8月12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并指派刘维民、李航旭负责调查此案。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5月3日至2026年8月12日以11元、12元/斤的价格从孙合富处购进猪肉,共计购进猪肉15次,合计699斤,当事人购进猪肉金额共计7995元。据当事人供述其以猪肉冒充驴肉、牛肉进行售卖并非天天进行,而是在农闲时进行售卖,自2026年5月至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时止,当事人以20元/斤的价格将购进的699斤猪肉全部售出,货值金额共计13980元,违法所得5985元。当事人采购猪肉未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立案后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购进猪肉的肉品品质合格证和检疫合格证。 | |
| 处罚依据 | 一、当事人采购猪肉未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的行为当事人采购猪肉未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购进猪肉时未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二、当事人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以猪肉冒充驴肉和牛肉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和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欺诈消费者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交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掌握的违法事实,同时举报杜某某曾到北票各早市用猪肉冒充驴肉牛肉销售过的违法线索。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从轻处罚之情形,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从轻}之裁量基准。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二)项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如下处罚。 | |
| 处罚类别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 处罚内容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5937元; 3.罚款17955元。 | |
| 罚款金额 | 17955元 |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5937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9月21日 | |
| 公示截止期 | 2029年9月21日 | |
| 处罚机关 | 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