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监处字〔2026〕254号
更新日期:2026-09-23 信息来源: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游览: 次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票市沐迪日用品百货商行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211381MA7K5PTN6H |
| 法人 | 法定代表人 | 王迪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北市监处字〔2026〕254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 | |
| 违法事实 | 2026年7月24日,我局收到朝阳市双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称当事人销售给双塔区朝阳旭日集团凤凰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的化妆品检验不合格。 | |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之规定,属于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整改,对经营的化妆品台账信息进行部分补录,同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和过罚相当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积极配合药品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建议给予减轻处罚。 参照《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Ln-hzpcf-005裁量阶次:减轻处罚 ,裁量因素:2.《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情形,裁量基准:处 1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3 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 1 万元以下罚款。”之裁量基准,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其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1000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之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货值金额为1080元,同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和过罚相当原则,符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积极配合药品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建议给予从轻处罚。 参照《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Ln-hzpcf-002裁量阶次:从轻处罚 ,裁量因素:3.《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情形,裁量基准: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2.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9.5 倍以下罚款”之裁量基准,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其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1、罚款10000元; 2、违法所得10元。 综上所述,建议对上述两个违法行为合并做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罚款11000元; 3、违法所得10元。 | |
| 处罚类别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 | |
| 处罚内容 | 1、警告; 2、罚款11000元; 3、违法所得10元。 | |
| 罚款金额 | 11000 元 |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10 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8/27 | |
| 公示截止期 | 2029年8月27日 | |
| 处罚机关 | 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