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监处字〔2026〕259 号
更新日期:2026-09-22 信息来源: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游览: 次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票市城关厚德酒水商贸行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211381MA0X39UU40 |
| 法人 | 法定代表人 | 张秀荣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北市监处罚〔2026〕259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件 |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以从 45 元/件的价格从辽宁努尔哈赤酒业有限公司处购进 8 件(每件 12 瓶),购进金额 360 元。当事人于 2026 年 6 月 15 日以 5.4元/瓶的价格将 12 瓶努尔哈赤纯粮道白酒销售给北票市南山福盛超市桃园店,销售金额64.8 元。该批次努尔哈赤纯粮道白酒在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票市知识产权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经辽宁惠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纽甜” 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检验项目“纽甜” 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0.000820g/kg。抽样数量为 5 瓶,备样数量为 2 瓶。”另查明,截至 2026 年 8 月 7 日,当事人知道该批次白酒抽检不合格时,除 1 件白 酒销售给北票市南山福盛超市桃园店以外,剩余该批次白酒以 64.8/件的价格全部销售给消费者,货值金额 518.4 元。当事人在购进白酒时查验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索要了进货票据,具有该批次白酒的检测结果报告单。 | |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之规定,属于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白酒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提供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票据和检测结果报告单,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采取召回措施,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免予其他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 处罚类别 | 教育 | |
| 处罚内容 | 1、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 2、举一反三,对食品安全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消除安全风险; 3、制定严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加强监督检查。 | |
| 罚款金额 | 0 |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0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8/24 | |
| 公示截止期 | 2029/8/24 | |
| 处罚机关 | 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