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监处字〔2026〕258 号
更新日期:2026-09-22 信息来源: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游览: 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票市南山福盛超市桃园店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1381MA0U3XPF22
法人法定代表人于秀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北市监处罚〔2026〕258号
违法行为类型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件
违法事实当事人于 2026 年 6 月 15 日以 5.4 元/瓶的价格从北票市城关厚德酒水商贸行购进努尔哈赤纯粮道白酒 12 瓶,以 7 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该批次白酒在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经辽宁惠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检验:“纽甜” 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检验项目“纽甜”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0.000820g/kg。抽样数量为 5 瓶,备样数量为 2 瓶。”至 2026年 7 月 30 日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给当事人时止,当事人除被抽检购买的 5 瓶纯粮道白酒外,剩余 7 瓶并未售出,货值金额合计84 元。
处罚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之规定,属于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白酒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提供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票据和检测结果报告单,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采取召回措施,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白酒 7 瓶,免予其他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处罚类别没收非法财物、教育
处罚内容没收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白酒 7 瓶                              教育1、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
2、举一反三,对食品安全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消除安全风险;
3、制定严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加强监督检查。
罚款金额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49
处罚决定日期2026/8/24
公示截止期2029/8/24
处罚机关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