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监处字〔2026〕260 号
更新日期:2026-09-22 信息来源: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游览: 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票市鲜干参食品经营部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1381MAKH6JL23A
法人法定代表人孙昊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北市监处罚〔2026〕260号
违法行为类型虚假宣传违法行为案件
违法事实当事人于 2026 年 7 月 23 日在店内举行了对外宣传活动讲解“参海冠”骨髓双参肽饮,有购买意向的顾客当场交付定金预定该产品。每件定金 600 元在支付完全部货款后,当事人将定金全额退款给顾客。当事人于 2026 年 7 月 24 日在天津市百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购进“参海冠” 骨髓双参肽饮 100 箱,每箱包含60 瓶骨髓双参肽饮,每瓶骨髓双参肽饮 30ml,购进价格为 1400 元每箱。销售时是两箱为一件,共计 120 瓶骨髓双参肽饮,每件售价为 4360 元。当事人通过发放宣传卡片的方式吸引人流,称到店内参加活动可领取赠品五斤的面粉一袋,并以 10 元一张的卡费办理 VIP 会员卡,筛选出对海参及海参制品感兴趣的顾客,登记信息后退还卡费,购买骨髓双参肽饮的顾客会赠送 2 只海参,2 盒太极五行膏,8 盒干海参。当事人现场讲解时宣传其所售的“参海冠”骨髓双参肽饮对身体的某些器官疾病有保养治疗功效。从销售开始共售出 10 件骨髓双参肽饮,案值金额共计 43600 元,至执法人员到店内检查时止,售出商品已全部退回,无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销售的产品销售数量少销售时间短并售出产品已全部退回,只有 1 项虚假或引人误解的违法信息点;及时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无违法所得,社会危害性小,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危险,可以提供涉案产品的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和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明文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说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且涉案产品质量合格,不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危险。同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的从轻处罚之情形。参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罚款 70000元
罚款金额7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0
处罚决定日期2026/9/14
公示截止期2029/9/14
处罚机关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