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监处字〔2026〕261 号
更新日期:2026-09-22 信息来源: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游览: 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票市金羽面点店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1381MA107EKU8D
法人法定代表人金羽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北市监处罚〔2026〕261号
违法行为类型食品安全案件
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6年7月在北票调料店花费以10元/袋的价格购买了1袋(20g)的脱氢乙酸钠食品添加剂,于2026年7月13日和2026年7月16日分别使用5g该添加剂生产馒头和黑面馒头60个。两次共计生产上述两个生产日期的馒头和黑面馒头120个。2026年7月13日生产的馒头和黑面馒头在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票市知识产权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分别经辽宁惠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检验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得使用,其中馒头实测值:0.337g/kg,黑面馒头实测值:0.322g/kg。馒头和黑面馒头抽样数量均为6个,备样数量均为3个。至2026年8月13日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给当事人时止,当事人以1元/个的价格将上述120个馒头全部销售且无法提供制作上述120个馒头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货值金额合计120元,违法所得120元。该脱氢乙酸钠食品添加剂除已使用的10克,剩余的10克脱氢乙酸钠被当事人扔掉。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出厂检验合格等相关证明文件。
处罚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属于未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未按照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或者建立生产加工记录制度、销售记录制度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不合格馒头数量少,货值金额只有120元,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从轻处罚之规定,参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依据《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
处罚类别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3、警告。                            
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20元;2、罚款3000元;3、警告。                            
罚款金额3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120
处罚决定日期2026/9/15
公示截止期2029/9/15
处罚机关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