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监处字〔2026〕33号
更新日期:2026-09-18 信息来源: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游览: 次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赫莲莉、陈福明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北市监处字〔2026〕33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食品安全 | |
| 违法事实 | 2025年11月22日早七时许,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北票市南山花园早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在老年公寓下方十字路口东侧30米左右道北处发现1男1女两人正在摆摊销售生肉。执法人员下车检查时,该摊位卖肉男子抱起一大块带着驴腿的生肉逃跑,卖肉女子一同逃跑。在北票市公安局食药侦执法人员见证下,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摊位剩余的21.7斤生肉、1个台秤、2把切肉刀、1张案板依法予以扣押。2025年11月27日北票市公安局通过监控找到卖肉男子乘坐的辽NRT772车辆,通过此车辆找到车主陈福金。2025年12月12日陈福金的嫂子赫莲莉到我局承认是其与其丈夫陈福明于2025年11月22日在北票市南山花园早市销售假驴肉,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七)项之规定。 | |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采购猪肉未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购进猪肉时未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 当事人以猪肉冒充驴肉销售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七)项和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欺诈消费者违法行为。 虽然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检查时逃逸拒不配合检查;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违法行为涉及的区域范围较广;当事人的违法次数较多;采购猪肉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如实交代违法问题;赫莲莉以猪肉冒充驴肉销售系本年度第二次违法。但鉴于当事人赫莲莉身患重大疾病,属于农村低保户,同时具有《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五)项和第二十一条(三)、(四)项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情节,根据《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七条(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之规定,给予从重行政处罚。 参照《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从重处罚裁量权基准,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以猪肉冒充驴肉销售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从重处罚。 | |
| 处罚类别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罚款。 | |
| 处罚内容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382元; 3、罚款21438元。 | |
| 罚款金额 | 21438元 |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2382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2/28 | |
| 公示截止期 | 2029/2/27 | |
| 处罚机关 | 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