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监处字〔2026〕255 号
更新日期:2026-09-18 信息来源: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游览: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票市城关铭轩手机配件批发店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81MA0XNFFF1P
法人法定代表人郑福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北市监处罚〔2026〕255号
违法行为类型商标侵权案件
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6年4月初在流动的送货车上购进了vivo原装数据线9个、vivo原装旅行适配器(型号V2323A-CN)1个、vivo原装充电器(型号BK0724)5个、vivo原装正品配件(充电器型号BK-T-12S)5个,vivo原装数据线购进价5元/个,销售价格是8元/个,vivo原装旅行适配器(型号V2323A-CN)购进价10元/个,销售价格15元/个,vivo原装充电器(型号BK0724)购进价10元/个,销售价格12元/个,vivo原装正品配件(充电器型号BK-T-12S)购进价8元/个,销售价格10元/个。自商品被扣押时止,vivo原装数据线售出4个,剩余5个,获利12元,除vivo原装数据线外,上述其他产品都未售出,违法所得12元,货值金额总计为197元。
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进货凭证,无法联系到该流动送货车的负责人。2026年8月5日,经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委托的鉴定人员鉴定,当事人经营的vivo原装数据线5个、vivo原装旅行适配器(型号V2323A-CN)1个、vivo原装充电器(型号BK0724)5个、vivo原装正品配件(充电器型号BK-T-12S)5个,是侵犯维沃通信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处罚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虽然当事人销售侵犯“viv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但鉴于其违法经营额只有 197 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 4 个月,社会危害轻微,同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二)项、(三)项之规定的从轻处罚之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产品 vivo 原装数据线 5 个、vivo 原装旅行适配
器(型号 V2323A-CN)1 个、vivo 原装充电器(型号 BK0724)5 个、vivo 原装正品配件(充电器型号 BK-T-12S)5 个;
2、没收违法所得 12 元;
3、罚款 1000 元。
罚款金额1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177
处罚决定日期2026/9/7
公示截止期2029/9/6
处罚机关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