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监处字〔2026〕197号
更新日期:2026-09-18 信息来源: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游览: 次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刘帆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北市监处字〔2026〕197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食品安全 | |
| 违法事实 | 2025年8月19日,我局收到北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刘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已经构成犯罪,但北票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不予起诉,建议我局依法对其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依据北票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相关材料,当事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无证经营散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属于未取得许可经营散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无证经营散装食品行为是初次违法,已经自行改正,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中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于当事人未取得许可经营散装食品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不具有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之情形,依据《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一)项以及《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3从轻之裁量基准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行为予以处罚。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115000元 | |
| 罚款金额 | 115000元 |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0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3/24 | |
| 公示截止期 | 2029/3/23 | |
| 处罚机关 | 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