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监处字〔2026〕 239 号
更新日期:2026-08-03 信息来源: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游览: 次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票市小驰烤肉店(个体工商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211381MAK5913N78 |
| 法人 | 法定代表人 | 金秉发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北市监处字〔2026〕 239 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食品安全 | |
| 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7月以5元/每袋的价格从网络上购进4袋(每袋为500g)喜马拉雅盐。将拆封后的喜马拉雅盐放入调料瓶中,放在餐桌上供客人免费当做调料使用,主要用于蘸烤肉,截止立案时止已使用250g、向欢乐火锅店提供50g、剩余1700g。2026年7月2日,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喜马拉雅盐,色泽为粉红色。依据GB 2721-2015食用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色泽应为白色,而涉案物品的色泽为粉红色,不符合该标准,涉案物品货值金额为19.5元,无违法所得。 另查明: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品原料时,未进行进货查验,也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 | |
| 处罚依据 | 一、当事人未进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采购食品原料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二、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粉色颗粒状喜马拉雅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之规定,属于食品经营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 |
| 处罚类别 | 没收、罚款、警告 | |
| 处罚内容 | 1、没收粉色颗粒状喜马拉雅盐1700g; 2、罚款5000元; 3、警告。 | |
| 罚款金额 | 5000 元 |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0 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7月10日 | |
| 公示截止期 | 2029年7月10日 | |
| 处罚机关 | 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