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监处字〔2026〕 228 号
更新日期:2026-07-24 信息来源: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游览: 次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票市哈尔脑学春种子化肥经销处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211381MA0WM9NU26 |
| 法人 | 法定代表人 | 逯广宇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北市监处字〔2026〕228 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 |
| 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2月23日,从朝阳市龙城区光大塑料厂购进生产日期为2026年1月15日,规格为宽度850±25mm厚度0.010mm的“乐丰收”牌聚乙烯吹塑薄膜30卷,进价81元/卷,对外以85元/卷的价格进行销售。2026年3月24日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北票市哈尔脑学春种子化肥经销处现场销售的由朝阳市龙城区光大塑料厂生产的“乐丰收”牌聚乙烯吹塑薄膜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检验,厚度偏差丨厚度极限偏差项目不符合明示质量要求,厚度偏差丨平均厚度偏差项目不符合GB13735-2017《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标准要求,依据《农用地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细则(2025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其中厚度偏差丨厚度极限偏差/mm,质量要求±0.002(明示质量),检验结果-0.004,判定为不合格;厚度偏差丨平均厚度偏差/%,质量要求+15-12,检验结果-27,判定为不合格)。截至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时,当事人对外以85元/卷的价格将该批次聚乙烯吹塑薄膜售出27卷,剩余3卷(含备样1卷),销售额为2295.00元,货值金额2550.00元,违法所得108.00元。 | |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属于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销售的产品是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提供进货来源的证据,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和《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从轻处罚之规定,给予从轻处罚。 参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销售者履行了进货检查验收义务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从轻,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100%-160%倍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裁量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一、罚款2600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108.00元, 三、没收不合格聚乙烯吹塑薄膜3卷。 以上共计2708.00元,上缴国库。 |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合格聚乙烯吹塑薄膜。 | |
| 处罚内容 | 一、罚款2600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108.00元, 三、没收不合格聚乙烯吹塑薄膜3卷。 以上共计2708.00元,上缴国库。 | |
| 罚款金额 | 2600元 |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108元、255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6月18日 | |
| 处罚有效期 | 永久 | |
| 公示截止期 | 2029年6月18日 | |
| 处罚机关 | 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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