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监处字〔2026〕224 号
更新日期:2026-07-24 信息来源: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游览: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票市北四家客运商店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1381MA0WF7MN5P。
法人法定代表人张斌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北市监处字〔2026〕224 号
违法行为类型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3月5日从内蒙古辽中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生产日期为2026年1月13日,规格为氮≥25%有机质≥15%40kg的“辽中京”牌长效氮肥2吨,进价为1600.00元/吨(64.00元/袋)。2026年3月23日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北票市北四家客运商店现场销售的上述“辽中京”牌长效氮肥进行产品监督抽查。经检验,有机质量分数项目按GB/T 18877-2020《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标准检验不符合Q/NLH08-2021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其中有机质质量分数/%,质量要求≥15,检验结果14,判定为不合格)。截至立案时止,当事人以80.00元/袋的价格将上述“辽中京”牌长效氮肥全部售出,销售额为4000.00元,货值金额4000.00元,违法所得800.00元
处罚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属于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涉案不合格长效氮肥已全部售出且不能全部追回,并无法提供进货来源的证据,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四条:“除本规则所列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为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给予一般行政处罚。”之规定,建议给予一般处罚。参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适用情形: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产品已售出且未能全部召回、追回的;”、“裁量标准:一般【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160%-240%倍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裁量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其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一、罚款6500.00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800.00元。
以上两项共计730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内容一、罚款6500.00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800.00元。
以上两项共计7300.00元,上缴国库。
罚款金额6500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8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6月10日
处罚有效期永久
公示截止期2029/6/10
处罚机关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