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 北票市富强河沙采选厂
投资人: 逯学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81689681052P
地址: 北票市宝国老镇十八台村
我局于 2026年 3 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尾矿库与十八台河道相邻,尾矿渣外排、流失进入河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了该厂尾矿库与十八台河道相邻,尾矿渣外排、流失进入河道内的事实。《现场照片》共1份,证明了尾矿渣排入河道内的事实。《营业执照》、《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企业主体资格和投资人的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它废弃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 停止违法行为,2026年6月22日前,采取治理措施,清除河道内尾矿渣,消除污染。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