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 北票市盈丰铁选厂
投资人: 玄友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8176830903XE
地址: 北票市西官营镇山咀村
我局于 2026年 1月 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尾矿渣在西官河河岸坡堆放、存贮。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共2份、证明了该厂未生产,洗选作业产生废水、废渣通过车间内布设的管道排放至厂区外北侧树林处的一尾矿库内堆存,库内积存的废水通过另行铺设的一条水管再次排入树林内的沟渠,经沟渠最终排入河道。检查时水管已停止排水,渠内已结冰。该厂尾矿渣在西官河河岸坡堆放、存贮的事实。《现场照片》共1份、证明了该厂未生产,沟渠排水痕迹以及尾矿渣堆存现状的事实。《营业执照》、《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企业主体资格和投资人的事实。北票市盈丰铁选厂2025年工商年报1份,证明了该厂是微型企业的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于2026年7月底前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