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监处字〔2026〕229 号
更新日期:2026-07-03 信息来源: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游览: 次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票市袁彬蔬菜水果超市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211381MA7M6PGL4D |
| 法人 | 法定代表人 | 袁树才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北市监处罚〔2026〕229 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 | |
| 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6年5月中旬在其他经营烟草制品的超市里购进2.4条8个品种的烟草制品,购进后准备在其店内销售,无收购和销售记录。至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时止,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烟草制品尚未售出,无违法所得。北票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在当事人店内现场查获8个品牌各类卷烟制品共计2.4条,经辽宁省烟草专卖局对涉案物品核价,价格共计为383元,已于2026年6月1日由北票市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货值金额合计383元,无违法所得。 | |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属于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 虽然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卷烟制品经营活动,但鉴于其初次违法、违法经营时间短,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从轻处罚。 参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其违法行为罚款80元。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罚款80元 | |
| 罚款金额 | 80 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6/25 | |
| 处罚有效期 | 3个月 | |
| 公示截止期 | 2026/9/25 | |
| 处罚机关 | 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