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监处字〔2026〕 210 号
更新日期:2026-06-29 信息来源: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游览: 次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票市顾玲快餐店(经营者:顾明玲)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211381MADHG7JQ6P |
| 自然人 | 证件类型 | 顾明玲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北市监处字(2026)210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 |
| 违法事实 | 2026年3月12日,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辽宁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投诉人称在北票市顾玲快餐店购买的1瓶开胃野山楂果汁饮料已经过期。2026年3月16日,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孙宝元、孙立业根据消费者的投诉前往北票市顾玲快餐店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任何超期食品。但通过观看投诉人提供的购买视频,当事人承认投诉人所购买的1瓶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8元的开胃野山楂果汁饮料是其销售的。经查: 当事人于2026年3月10日,将2025年3月1日生产的保质期12个月的已经超过保质期以7元/瓶购进的开胃野山楂果汁饮料1瓶,以8元/瓶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违法所得1元。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 |
| 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1元; 2、罚款人民币1000元。 | |
| 罚款金额 | 1000 元 |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1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4/7 | |
| 处罚有效期 | 永久 | |
| 公示截止期 | 2029/4/7 | |
| 处罚机关 | 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