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监处字〔2026〕 212 号
更新日期:2026-06-29 信息来源: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游览: 次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票市泉巨永站前商店(经营者:张振军)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211381MA0WJY1RX1 |
| 自然人 | 证件类型 | 张振军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北市监处字(2026) 212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 |
| 违法事实 | 2026年3月12日,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辽宁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投诉人称在北票市泉巨永站前商店购买的1袋卫龙大面筋辣条已经过期。2026年3月16日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孙宝元、孙立业根据消费者的投诉前往北票市泉巨永站前商店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任何超期食品。但通过观看投诉人提供的购买视频,当事人承认投诉人所购买的1袋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1.2元的卫龙大面筋辣条是其销售的。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3月10日,将2025年9月25日生产的保质期5个月的已经超过保质期的以1元/袋购进的卫龙大面筋辣条1袋,以1.2元/袋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违法所得0.2元。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 |
| 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0.2元; 2、罚款人民币1000元。 | |
| 罚款金额 | 1000元 |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0.2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4/7 | |
| 处罚有效期 | 永久 | |
| 公示截止期 | 2029/4/7 | |
| 处罚机关 | 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