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监处字〔2026〕 212 号
更新日期:2026-06-29 信息来源: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游览: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票市泉巨永站前商店(经营者:张振军)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1381MA0WJY1RX1
自然人证件类型张振军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北市监处字(2026) 212号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2026年3月12日,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辽宁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投诉人称在北票市泉巨永站前商店购买的1袋卫龙大面筋辣条已经过期。2026年3月16日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孙宝元、孙立业根据消费者的投诉前往北票市泉巨永站前商店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任何超期食品。但通过观看投诉人提供的购买视频,当事人承认投诉人所购买的1袋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1.2元的卫龙大面筋辣条是其销售的。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3月10日,将2025年9月25日生产的保质期5个月的已经超过保质期的以1元/袋购进的卫龙大面筋辣条1袋,以1.2元/袋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违法所得0.2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0.2元;
2、罚款人民币1000元。
罚款金额1000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0.2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6/4/7
处罚有效期永久
公示截止期2029/4/7
处罚机关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