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监处字〔2026〕225号
更新日期:2026-06-16 信息来源: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游览: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票市老潼关肉夹馍店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1381MADKQXE347
法人法定代表人郭海龙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北市监处字〔2026〕225号
违法行为类型食品安全
违法事实    2026年5月14日,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北票市老潼关肉夹馍店检查时发现,该店冰柜里摆放的半袋(20个)安井虾味丸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对上述超期食品予以扣押。 安井虾味丸半袋(20个)超期后当事人未售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查实的货值金额共计35元。
处罚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属于食品经营者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和采购食品原料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对于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三)项和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
对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虽然超期后当事人未承认使用,但其在冰柜中摆放着,未及时清理,有可能被厨师在加工食品中使用,同时当事人是小餐饮经营户,不符合《市场监督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中的免罚条件,但鉴于当事人违法使用超期食品原料的货值金额较小,在案发后及时清理经营场所的所有食品和食品原料,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社会危害轻微,同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是初次违法,并表示以后认真履行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保证不再出现违法经营行为,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过罚相当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一)项和《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二)项、第十九条(二)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二)项之规定,参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对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安井虾味丸半袋(20个);
2、罚款3000元。
                             
处罚类别没收过期食品、罚款
处罚内容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安井虾味丸半袋(20个);
2、罚款3000元。
                  
罚款金额 3000 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0 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6/6/12
公示截止期2029年6月12日
处罚机关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