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监处字〔2026〕221号
更新日期:2026-05-28 信息来源: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游览: 次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票市沐橙麻辣烫小吃店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211381MACC05AM7W |
| 法人 | 法定代表人 | 刘芳芳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北市监处字〔2026〕221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食品安全 | |
| 违法事实 | 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日常用于制作的白胡椒粉半瓶、蒸鱼豉油半瓶、海天老抽王半瓶、鱼露调料汁半瓶均已经超过保质期。蒸鱼豉油、海天老抽王、鱼露调料汁在超期后当事人未使用,白胡椒粉超期后,当事人用其制作了12串鸡架,每串售价3元,违法所得36元,当事人使用超期食品原料货值金额21元。 | |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和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属于食品经营者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和采购食品原料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对于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和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警告。 对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虽然当事人存在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但鉴于当事人违法使用超期食品原料的货值金额较小,在案发后及时清理经营场所的所有食品和食品原料,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社会危害轻微,同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是初次违法,并表示以后认真履行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保证不再出现违法经营行为,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过罚相当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建议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参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六条:“适用减轻行政处罚的,不得减轻至免于行政处罚。减轻后有罚款金额的,一般不得低于法定裁量幅度最低倍数或者金额的10%;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低于10%以下金额。”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白胡椒粉半瓶、蒸鱼豉油半瓶、海天老抽王半瓶、鱼露调料汁半瓶; 2、没收违法所得36元 3、罚款3000元。 | |
| 处罚类别 | 没收过期食品、罚款 | |
| 处罚内容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白胡椒粉半瓶、蒸鱼豉油半瓶、海天老抽王半瓶、鱼露调料汁半瓶; 2、没收违法所得36元3、罚款3000元。 | |
| 罚款金额 | 3000 元 |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36 元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5/25 | |
| 公示截止期 | 2029年5月25日 | |
| 处罚机关 | 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