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监处字〔2026〕220号
更新日期:2026-05-28 信息来源: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游览: 次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票市浩博玖福记餐饮店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211381MADKQXE347 |
| 法人 | 法定代表人 | 孙桂明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北市监处字〔2026〕220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食品安全 | |
| 违法事实 | 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北票市浩博玖福记餐饮店检查时发现,该店吧台上摆放的辣椒油3瓶、加工间后厨调料台上摆放的老抽王半瓶、花椒半袋、蒜蓉辣酱半袋均已经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对上述超期食品予以扣押。 老抽王半瓶、花椒半袋、蒜蓉辣酱半袋超期后当事人未使用,辣椒油超期后当事人未售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经营超期食品查实的货值金额共计24元。 | |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 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 期食品和采购食品原料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 货查验记录、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 为。 对于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 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 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三)项 和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 对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虽然当事人经营的老抽王半瓶、花椒半袋、蒜蓉辣酱半袋超期后当事人未承认使用,但其在加工间后厨调料台上 摆放着,未及时清理,有可能被厨师在加工食品中使用,同时当事人是小餐饮经营户,不符合《市场监督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中的免罚条件, 经营超期食品明显同一般食品经营户危害不同。鉴于当事人经营超期食品的货值 金额较小,在案发后及时清理经营场所的所有食品和食品原料,主动消除违法行 为危害后果,社会危害轻微,同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 料,且是初次违法,并表示以后认真履行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保证不再出现违法经营行为,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过罚相当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一)项和《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二)项、第十九条(二)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五)项之规定,参照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对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 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辣椒油 3 瓶、老抽王半瓶、花椒半袋、蒜蓉辣酱半袋; 2、罚款 3000 元。 | |
| 处罚类别 | 没收过期食品、罚款 | |
| 处罚内容 | 1、没收超过保质期辣椒油 3 瓶、老抽王半瓶、花椒半袋、蒜蓉辣酱半袋; 2、罚款 3000 元。 | |
| 罚款金额 | 3000 元 |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0 元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5/25 | |
| 公示截止期 | 2029年5月25日 | |
| 处罚机关 | 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