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李万贵
地址:北票市大板镇金岭寺村中河山组282号
我局于2026年1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李万贵养殖母猪4头,生猪30头左右,建有猪舍1栋,防渗化粪池1座,将养殖废水等养殖废弃物倾倒到大板镇金岭寺村中河山组的河流中,该河流属于大凌河支流。共计倾倒约125斤左右,存在向水体倾倒其他废弃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由北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李万贵养殖生猪,存在向水体倾倒其他废弃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2、《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由北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养殖时间;违法倾倒1次,存在向水体倾倒其他废弃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3、现场检查照片共1份,由北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存在向水体倾倒其他废弃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4、李万贵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身份的事实。5、群截图1份,证明了上级交办案件的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李万贵停止违法行为,限于2026年2月7日前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