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监处字〔2026〕14号
更新日期:2026-04-23 信息来源: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游览: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票市娄家店汤泉超市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1381MA0WL5DA9J
法人法定代表人杨礼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北市监处字〔2026〕14号
违法行为类型食品安全
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 2025 年 5 月 6 日,在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一辆送货车上,以每袋0.80元的价格,购进生产日期为2025年 4 月 18 日保质期 8 个月的竹愿牌手切笋 30 袋。购进后在保质期内销售了 13 袋,并于 2026 年 1 月 12 日,在已经超过保质期的情况下,以 1.00 元/袋的价格,销售了 1 袋。尚未售出的 16 袋竹愿牌手切笋被依法扣押。当事人经营超期食品合计货值金额 17.00 元,销售超期食品违法所得 1.00 元。
处罚依据  当事人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属于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当事人经营超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虽然当事人是初次经营超期食品,但鉴于其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不符合《市场监督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中首违不罚的规定,同时当事人经营超期食品货值金额小,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事后主动进行了整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过罚相当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之规定,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 1 元;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竹愿牌手切笋 16 袋;
3、罚款 1000 元。
综上所述,对上述两个违法行为合并如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1 元;
3、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竹愿牌手切笋 16 袋;
4、罚款 1000 元。
处罚类别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过期食品、罚款
处罚内容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1 元;
3、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竹愿牌手切笋 16 袋;
4、罚款 1000 元。
罚款金额1000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17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6 年01 月29日
公示截止期2029 年01 月29日
处罚机关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