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监处字〔2026〕13号
更新日期:2026-04-23 信息来源: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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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票市北四家宝才商店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211381MA0X2QCN37 |
| 法人 | 法定代表人 | 徐宝才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北市监处字〔2026〕13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食品安全 |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0日,从一辆送货车上,以每根2.50元的价格,购进生产日期为2025年10月9日保质期90天的金锣牌蒜香烤肠5根。购进后于2026年1月13日,将已经超过保质期的金锣牌蒜香烤肠,以3.5元/根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1根。尚未售出的3根金锣牌蒜香烤肠被依法扣押。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超期食品的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许可证件,执法人员对上述超期食品依法予以扣押。当事人经营超期食品合计货值金额14元,销售超期食品违法所得3.5元。 | |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超期食品的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许可证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属于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经营保质期金锣牌蒜香烤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经营超期食品货值金额小,社会危害轻微,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主动整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过罚相当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5元;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金锣牌蒜香烤肠3根; 3、罚款1000元。 综上所述,对上述两个违法行为合并如下处罚: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5元; 3、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金锣牌蒜香烤肠3根; 4、罚款1000元。 | |
| 处罚类别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过期食品、罚款 | |
| 处罚内容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5元; 3、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金锣牌蒜香烤肠3根; 4、罚款1000元。 | |
| 罚款金额 | 1000元 |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14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 年01 月29日 | |
| 公示截止期 | 2029 年01 月29日 | |
| 处罚机关 | 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