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监处字〔2026〕209 号
更新日期:2026-04-22 信息来源: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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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票市大彪蔬菜经营处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211381MAEHL5K54A |
| 法人 | 法定代表人 | 王大彪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北市监处字〔2026〕209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
| 违法事实 | 2026 年 1 月 9 日,当事人以 309.53 元的价格从河北嘉谷仓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入驻企业“海峰姜业”购进鲜生姜 5 件,每件质量为 8.9kg。该批次鲜生姜在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经朝阳市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314。抽样数量为 6.262kg,备样数量为 3.1kg。至 2026 年 1 月 30 日 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 果通知书送达给当事人时止,当事人以 11.96 元/kg 的价格将该批次鲜生姜全部销售完,货值金额合计 532.22 元。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 |
| 处罚类别 | 责令改正 | |
| 处罚内容 | 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 2.举一反三,对食品安全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消除安全风险; 3.制定严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加强监督检查。 | |
| 罚款金额 | 0 元 |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0 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4/1 | |
| 公示截止期 | 2026年7月1日 | |
| 处罚机关 | 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