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监处字〔2026〕215号
更新日期:2026-04-10 信息来源: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游览: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票市三宝营乡百焕榨油坊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1381600366454
法人法定代表人王百焕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北市监处字〔2026〕215号
违法行为类型未经许可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标签不符合要求
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6年11月17日,依法取得了北票市三宝营乡百焕榨油坊的营业执照后,2025年10月份前因长年在外打工,并未从事榨油生产加工活动。自2025年10月份开始,在未依法取得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一套榨油设备,用大豆和葵花籽作原料,对外加工销售大豆油和葵花籽油。至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查处时止,当事人共加工了大豆油240斤、豆饼1500斤、葵花籽油400斤、瓜子饼500斤。并分别以大豆油9.50元/斤、豆饼1.70元/斤、葵花籽油8元/斤和瓜子饼0.90元/斤的价格全部售出,货值金额8480元,获利8480元。另查明:当事人用于销售预包装大豆油和葵花籽油的塑料桶上未标注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规格、净含量、小作坊名称、许可证编号、生产加工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和“小作坊食品”等信息。
处罚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属于未经许可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标签不符合要求的违法行为。
对于当事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标签不符合要求的行为。根据《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决定给予警告。 对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参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根据《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类别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内容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8480元;
3、罚款10000元。
罚款金额10000 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8480 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6/4/7
公示截止期2029年4月7日
处罚机关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