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监处字〔2026〕202 号
更新日期:2026-04-10 信息来源: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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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票市吴敬辉商店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211381MA0YC78X3W |
| 法人 | 法定代表人 | 吴敬辉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北市监处字〔2026〕202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于2026年1月25日,以每根1.7元的价格,购进生产日期为2025年10月19日,保质期120天的“双汇”玉米风味香肠40根。购进后以每根3元的价格,在保质期内销售了33根,并于2026年2月23日在上述食品超期后售出1根。2026年2月27日,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核查时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摆放上述已经超过保质期“双汇”玉米风味香肠6根,执法人员依法予以了扣押。当事人经营超期食品合计货值金额21元,违法所得3元。 | |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经营超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2024年4月3日因经营超期食品被处罚,不符合市场监督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中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超期食品货值金额小,社会危害轻微,同时当事人定期对商品进行检查,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主动整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过罚相当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依据《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减轻处罚。 | |
| 处罚类别 | 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 处罚内容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双汇”玉米风味香肠6根; 2、没收违法所得3元; 3、罚款1000元。 | |
| 罚款金额 | 1000 元 |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21 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3/27 | |
| 公示截止期 | 2026年6月27日 | |
| 处罚机关 | 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