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监处字〔2026〕200 号
更新日期:2026-04-10 信息来源: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游览: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票市柏慧燕都和廷精品生鲜加盟店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1381MA0U9JTH9R
法人法定代表人陈和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北市监处字〔2026〕200号
违法行为类型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违法事实当事人在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以每瓶3元的价格,购进生产日期为2025年3月2日,保质期9个月的“元气森林”气泡水15瓶。购进后以每瓶5元的价格,在保质期内销售了11瓶,并于2026年2月23日在上述食品超期后售出1瓶。2026年2月26日,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核查时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摆放上述已经超过保质期“元气森林”气泡水3瓶,执法人员依法予以了扣押。当事人经营超期食品合计货值金额20元,违法所得5元。
处罚依据当事人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属于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的行为给予警告。当事人经营超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经营该食品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不能说明进货来源;不符合市场监督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中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经营超期食品货值金额小,社会危害轻微,同时当事人定期对商品进行检查,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主动整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过罚相当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依据《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减轻处罚。
处罚类别警告、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内容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元气森林”气泡水3瓶;
3、没收违法所得5元;
4、罚款1000元。
罚款金额1000 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20 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6/3/27
公示截止期2026年6月27日
处罚机关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