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监处字〔2026〕201 号
更新日期:2026-04-10 信息来源: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游览:


行政相对人名称朝阳市华成加盟店北票五家子加盟店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1381600090758
法人法定代表人孙传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北市监处字〔2026〕201
违法行为类型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5年6月30日,以每碗2.5元的价格,购进生产日期2025年6月10日,保质期为8个月的一碗冰粉20碗。购进后以每碗3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在保质期内销售了6碗,并于2026年2月25日在上述食品超期后售出1碗。2026年3月2日,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核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摆放上述已经超过保质期一碗冰粉13碗,执法人员依法予以了扣押。当事人经营超期食品合计货值金额42元,违法所得3元。
处罚依据当事人经营超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于2025年7月7日,因经营超期食品为首次违法,依据《市场监督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的规定,对其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这次经营超期食品是被消费者投诉,食品已售出,不符合市场监督行政违法行为轻微不罚清单中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同时当事人经营超期食品货值金额小,社会危害轻微,同时当事人定期对商品进行检查,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主动整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过罚相当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依据《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减轻处罚
处罚类别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内容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一碗冰粉13碗;
2、没收违法所得3元;
3、罚款1000元。
罚款金额1000 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42 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6/3/27
公示截止期2026年6月27日
处罚机关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