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监处字〔2026〕 10号
更新日期:2026-03-30 信息来源: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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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票市黑城子大永超市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211381MA0U4NQ471 |
| 法人 | 法定代表人 | 王大永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北市监处字〔2026〕10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0月4日,以86.61元/件的价格,从首衡小程序下单,并于2025年10月5日从北票市三加仓储中心提取1件(11斤)龙眼,该批次龙眼经辽宁惠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124。至执法人员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时止,当事人以每斤10元的价格将该批次龙眼全部销售完,货值金额合计110元。当事人在购进龙眼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索要了进货票据及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也建立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 |
| 处罚类别 | 责令改正 | |
| 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1/14 | |
| 公示截止期 | 2026/4/14 | |
| 处罚机关 | 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