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监处字〔2026〕34号
更新日期:2026-03-24 信息来源: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游览:


行政相对人名称于占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北市监处字〔2026〕34号
违法行为类型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
违法事实2026年2月19日,当事人在未经设立登记的情况下,擅自在北票市宝国老镇韩古屯村凌钢股份北票保国铁矿有限公司的尾矿石排放区,租赁了2台装载机和1套干选设备,雇佣4名工人,以凌钢股份北票保国铁矿有限公司排放的毛石堆为原料,选取了铁矿石110吨。选出后于2026年2月21日,以每吨50元的价格全部售出,获利5500元。
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之规定,属于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当事人违法行为所得5500元。
处罚类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没收当事人违法行为所得5500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55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3月5日
公示截止期2029年3月5日
处罚机关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