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监处字〔2026〕2号
更新日期:2026-03-18 信息来源: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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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票市哈尔脑中心卫生院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2211381680061770R |
| 法人 | 法定代表人 | 杨晓东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北市监处字〔2026〕2 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 | |
| 违法事实 | 2025年12月9日,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台吉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12345平台诉求问题请示单,投诉人反映当事人销售的龟甲胶和鹿角胶不属于药品,属于食品,且上述商品上没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2025年12月16日,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投诉人购买的龟甲胶和鹿角胶均属于药品,两种药品外包装上均有“OTC”标志,均标注了生产日期和有效日期。但当事人现场有尚未售出的鹿角胶75克已超过有效期,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五)项之规定。经主管局长批准于当日立案,并指定刘维民、曹相明负责调查此案。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1日,从河北美康药业有限公司,以每克3.80元的价格,购进山西琳泽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04月18日有效期至2024年4月17日的鹿角胶500克。至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查处时止,当事人以每克4.94元的价格,在有效期内销售鹿角胶90克,超过有效期后销售鹿角胶335克,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货值金额1654.90元,违法所得1654.90元。尚未售出的75克鹿角胶被我局依法扣留。 | |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属于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积极制订改正措施,召开全院职工大会,责任落实到人,按照药品随货通行单、购进药品验收记录,逐一排查自查,把临期药品登记造册,保证以后合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 | |
| 处罚类别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
| 处罚内容 | 1、没收超过使用期的鹿角胶75克; 2、没收违法所得1654.90元; 3、罚款10000元。 | |
| 罚款金额 | 10000元 |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2025.4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1月6日 | |
| 公示截止期 | 2029年1月6日 | |
| 处罚机关 | 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