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监处字〔2026〕25 号
更新日期:2026-03-17 信息来源: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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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票市乡韵面点销售店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211381MA7NKJ7T3G |
| 法人 | 法定代表人 | 华秀艳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北市监处字〔2026〕25 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不符合要求 | |
| 违法事实 | 2025年12月8日,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消费者投诉举报书,投诉人其在当事人处购买的产品配料表仅标注了色拉油,没有精准反映食品配料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2026年1月9日,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用于春饼包装的含有“色拉油”字样的包装袋6000个,现场未发现其使用“色拉油”,当事人称其加工的春饼从未使用过“色拉油”,当事人使用的上述标签有虚假内容,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经主管局长批准于2026年1月9日立案,并指定刘维民、赵亚金负责调查此案。经查:当事人加工春饼使用的标签上含有“色拉油”字样,但当事人在加工春饼中,从未使用过“色拉油”,春饼使用的标签上“色拉油”是虚假内容。至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查处时止,当事人尚有6000个标签上有“色拉油”虚假内容的包装袋未使用。 | |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食品的标签含有虚假内容不符合要求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曾因加工销售的春饼标签上配料表标注色拉油,收到过责令改正通知书,逾期未改正,因当事人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四条,决定给予行政处罚。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罚款500元 | |
| 罚款金额 | 500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2月5日 | |
| 公示截止期 | 2029年2月5日 | |
| 处罚机关 | 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