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监处字〔2026〕22号
更新日期:2026-03-17 信息来源: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游览: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票市大三家龙源超市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1381MA0UNKKL3E
法人法定代表人程万里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北市监处字〔2026〕22号
违法行为类型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违法事实2026年1月12日,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12315平台转来的投诉单,投诉人称在北票市大三家龙源超市购买了一个火腿肠发现已经过期。2026年1月13日,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刘维民、曹相明根据消费者投诉前往北票市大三家龙源超市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投诉人投诉的辣火鸡风味香肠5根,均已超期在货架上待销售,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并指派刘维民、曹相明负责调查此案。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超期食品现场予以扣押。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1月10日,将通辽金锣食品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9日生产的保质期6个月的已经超过保质期的辣火鸡风味香肠1根以2元/根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销售款2元。2026年1月13日,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摆放货架上正在经营的上述同批次的辣火鸡风味香肠5根均已经超过保质期,超期食品货值金额合计12元,因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食品超期后除售出辣火鸡风味香肠1根外,其余香肠在超期后均未销售,违法所得2元。
处罚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处罚内容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辣火鸡风味香肠5根;
2、没收违法所得2元;
3、罚款人民币1000元。
罚款金额1000 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12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2月2日
公示截止期2029年2月2日
处罚机关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