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张东江
地址:北票市五间房镇下油坊沟村
我局于2025年10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张东江租赁北票市升华养殖场2号鸡舍进行蛋鸡养殖,口头租赁,无租赁合同,存栏蛋鸡6000羽,属于养殖专业户。存在养殖废水直排到外环境情况,现场检查时由于张东江自行整改,无法进行采样检测。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由北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以及自行整改等的实施。2、《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由北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养殖场属于养殖专业户;养殖时间;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事实。3、现场检查照片共1份,由北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以及自行整改的事实;4、张东江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身份的事实。5、关于印发《朝阳市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专项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复印件1份,证明了专项执法检查的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养殖专业户应当建设防雨、防渗、防漏、防外溢的粪便污水收集贮存设施,采用堆肥处理等措施实现粪便污水综合利用的规定。
依据《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专业户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张东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禁止再次出现养殖废水直排情况。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