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监处字〔2026〕29 号
更新日期:2026-02-10 信息来源: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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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票市晓丽生鲜水果超市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211381MA10W1CJ81 |
| 法人 | 法定代表人 | 王野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北市监处字〔2026〕29 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于 2025 年 11 月 9 日,在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以每箱45元的价格,购进生产日期为 2025 年 9 月 2日保质期 90 天的“金锣”蒜香烤肠 1 箱共 18 根。以每箱 35 元的价格,购进生产日期为 2025 年 10 月 8 日保质期 90 天的“金锣”脆脆肠 1 箱共 10 袋,购进后分别以每根 3.00 元的价格和每袋 3.80 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在保质期内分别销售了 12 根和 2 袋。2026 年 1 月 9 日,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摆放着正在经营的“金锣”蒜香烤肠 6 根,和“金锣”脆脆肠8袋已经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经营超期食品合计货值金额48.40元,因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食品超期后尚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 |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属于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的行为给予警告。当事人经营超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于2025年8月17日,因经营超期食品为首次违法,依据《市场监督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的规定,对其违法行为不予立案。同时第二次经营超期食品且无法现场提供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许可证件;故当事人经营超期食品行为不适用市场监督行政违法行为首违和轻微不罚清单之规定。但鉴于当事人经营超期食品货值金额小,社会危害轻微,同时当事人定期对商品进行检查,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主动整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过罚相当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依据《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 |
| 处罚类别 | 警告、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
| 处罚内容 |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金锣”蒜香烤肠(100g)6根、“金锣”脆脆肠(140g)8袋; 3、罚款1000元。 | |
| 罚款金额 | 1000 元 |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48.4 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2月6日 | |
| 公示截止期 | 2026年5月6日 | |
| 处罚机关 | 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