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监处字〔2026〕16 号
更新日期:2026-02-10 信息来源: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游览: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票市巴图营乡建新商店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1381MA0X55WB1E
法人法定代表人李建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北市监处字〔2026〕16 号
违法行为类型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违法事实2025 年 11 月 26 日,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单,投诉北票市巴图营乡建新商店销售的“大宝”SOD 蜜系假冒产品。2025年 11 月 27 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北票市巴图营乡建新商店进行检查,该店货架上摆放着 4 瓶“大宝”SOD 蜜,执法人员扫码均显示为未找到相关商品信息,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经请示局长批准予以立案,并指派执法人员邹军、于佳鑫负责调查此案。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一款(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涉嫌侵权的4 瓶“大宝”SOD 蜜采取了扣押。经查:当事人于 2025 年 11 月 9 日以 9 元/瓶的价格将“大宝”SOD 蜜销售给投诉人,销售款 9 元。2025年 11 月 27 日,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摆放货架上正在经营“大宝”SOD 蜜 4 瓶,上述“大宝”SOD 蜜经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鉴定为非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产品,属于侵犯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另查:当事人于 2025 年 6 月 9 日从龙城区安鑫日用百货店以 60元/件购进“大宝”SOD 蜜 1 件(10 瓶),购进价格合计 60 元,销售价格 9 元/瓶,截止执法人员扣押时止,已销售 6 瓶,上述“大宝”SOD蜜违法所得 18 元,货值金额为 90 元。
处罚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不知道其销售的“大宝”SOD 蜜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能够说明提供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1、没收侵权的“大宝”SOD 蜜 4 瓶;2、没收违法所得 18 元。
罚款金额0  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54 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1月28日
公示截止期2026年4月28日
处罚机关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