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监处字〔2026〕23号
更新日期:2026-02-06 信息来源: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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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票福得乐生活购物中心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211381MADTFYBCXG |
| 法人 | 法定代表人 | 徐顺秀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北市监处罚〔2026〕23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产品质量 | |
| 违法事实 | 事人于2025年9月25日,以18元/条的价格从沈阳市南塔日杂的摊贩处购进规格型号为TT150×70-3X 150cm×70cm的钢城牌电热毯15条,购进金额270元。上述的钢城牌电热毯经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检验,标志和说明、输入功率和电流项目不符合GB4706.8-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的特殊要求》、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标准要求,依据《电热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抽查产品不合格。截止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立案调查时止,当事人以32元/条的价格售出上述钢城牌电热毯3条,销售金额为96元,当事人经营的尚未售出的12条上述钢城牌电热毯,已被执法人员依法采取扣押措施,货值金额合计480元,违法所得42元。 | |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检查验收义务,且售出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城牌电热毯未能召回,不具有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四条“除本规则所列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为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给予一般行政处罚。”之规定建议给予一般处罚。 | |
| 处罚类别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
| 处罚内容 | 1、没收不合格钢城牌电热毯12条; 2、没收违法所得42元; 3、罚款768元。 | |
| 罚款金额 | 768元 |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426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2/2 | |
| 公示截止期 | 2029/2/2 | |
| 处罚机关 | 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