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孟庆贺
地址:北票市巴图营乡崔杖子村
我局于2025年10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孟庆贺养猪户无营业执照,建有猪舍1栋,防渗化粪池1座,养殖生猪100头左右,属于养殖专业户。有养殖废水直排到外环境情况,现场检查时已干涸。孟庆贺养猪户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由北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实施。2、《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由北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养殖场属于养殖专业户;养殖时间;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事实。3、现场检查照片共1份,由北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事实;4、孟庆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身份的事实。5、关于印发《朝阳市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专项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复印件1份,证明了专项执法检查的事实。
违反了《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养殖专业户应当建设防雨、防渗、防漏、防外溢的粪便污水收集贮存设施,采用堆肥处理等措施实现粪便污水综合利用。的规定。
依据《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专业户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孟庆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于2025年11月24日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