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监处字〔2026〕11号
更新日期:2026-01-27 信息来源: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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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票市小军生鲜蔬菜超市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211381MA107BNC1K |
| 法人 | 法定代表人 | 张小军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北市监处字〔2026〕11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 | |
| 违法事实 | 2025年7月29日,北票市小军生鲜蔬菜超市以3.5元/斤的价格将8斤豇豆销售给北票市兴顺德农场小岩商店,销售金额28元。该批次豇豆在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票市知识产权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经辽宁惠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氧乐果标准指标≤0.02mg/kg,实测值0.085。样品数量2.02kg,备样数量1.01kg。另查明,上述批次豇豆是北票市小军生鲜蔬菜超市于2025年7月28日从北票市郑家窝铺村农户田利民处购进的,共购进10斤,购进价格为3元/斤,购进金额30元。截至2025年8月28日,当事人知道该批次豇豆抽检不合格时,除8斤豇豆销售给北票市兴顺德农场小岩商店以外,剩余该批次豇豆已全部零售销售给消费者,货值金额35元。 |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 处罚类别 | 责令改正、免予行政处罚 | |
| 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 罚款金额 | 0 元 |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0 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1/22 | |
| 处罚有效期 | 长期 | |
| 公示截止期 | 2026/4/22 | |
| 处罚机关 | 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