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监处字〔2026〕3号
更新日期:2026-01-16 信息来源: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游览:


自然人姓名 窦成有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北市监处字〔2026〕3号
违法行为类型销售掺假掺杂牛肉的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 2025 年 12 月 4 日,在朝阳市步行街早市蔡景超个人摊位处,以 14 元/斤的价格,购进猪肉 20 斤,购货款 280 元。购进后于当日以每斤 23 元的价格,将上述 20斤猪肉当牛肉销售给北票市领鲜一步生鲜水果店,货值金额460 元,违法所得 460 元。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2315 消费者举报电话记录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546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6/1/13
公示截止期2029/1/13
处罚机关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