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监处字〔2025〕 121号
更新日期:2026-01-16 信息来源: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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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人 | 姓名 | 孙合富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北市监处字〔2025〕121 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超出规定区域销售猪产品 |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2025年11月22日城关所执法人员对林场早市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猪产品(鲜猪肉)。当事人现场提供了2025年11月22日采购猪产品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两份合格证明文件标明生产单位为“北票市阔安屠宰厂”,销售区域“哈尔脑”,目的地为“朝阳市北票市哈尔脑乡集贸市场”。当事人称自2025年11月初开始从李松民处采购猪产品,购回后于2025年11月22日第一次在林场早市进行销售。当事人于2025年11月22日从李松民处购进了80公斤猪产品(鲜猪肉),其中20公斤在哈尔脑乡集贸市场出售完毕,另60公斤在林场早市以每公斤销售价格16元销售,货值金额960元。至2025年12月2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天,猪产品(鲜猪肉)已销售10公斤,销售金额共计160元,获利共计40元。 | |
| 处罚依据 | 《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 |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1040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12/25 | |
| 公示截止期 | 2028/12/25 | |
| 处罚机关 | 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