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北票市南八家畜乐发养殖场
实际经营者:金占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1381MA0WFUKP1H
地址:北票市南八家乡大营子村
我局于2025年7月3日接到北票市南八家乡工作人员反映情况称有居民反映北票市南八家畜乐发养殖场向外排放养殖废水,2025年7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养殖场位于北票市南八家乡大营子村,你养殖场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导致其在院内水坑中雨水和猪粪混合物外排,存在养殖废水外排情况。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2025年7月4日由北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养殖场已投入使用,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导致其在院内水坑中雨水和猪粪混合物外排,存在养殖废水外排情况的事实;2、《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2025年7月7日由北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养殖场属于规模化养殖场;养殖时间;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导致其在院内水坑中雨水和猪粪混合物外排,存在养殖废水外排情况的事实;3、现场检查照片共1份,证明了该养殖场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导致其在院内水坑中雨水和猪粪混合物外排,存在养殖废水外排情况的事实,以及被投诉的事实;4、法定代表人赵秀环身份证复印件共1份,实际经营者金占山身份证复印件共1份,证明了法定代表人和实际养殖人身份的事实;5、《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份,证明了养殖场主体资格的事实;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已办理环保相关手续的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北票市南八家畜乐发养殖场停止生产或使用,改正养殖废水外排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