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票市消防救援大队起草了《北票市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质量,现拟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就该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议,为尽快推动实施意见出台,积极推进工作落实,请于2025年12月11日前电子邮件至:1739378179@qq.com,联系电话:0421—5828119。
《北票市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乡镇(街道)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增强市民消防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辽宁省乡镇、街道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行政区域内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国营农场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办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本办法所称乡镇(街道)包括街道办事处(简称街道)管辖的社区及乡镇人民政府(简称乡镇)管辖的农村区域。
第三条 我市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工作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因地制宜、群防群治、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 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工作考核指标,定期对乡镇(街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及火灾防控工作进行考核,并组织年度考评,落实奖惩措施。
第七条 乡镇(街道)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开展,包括辖区消防安全检查、火灾隐患整改、火灾隐患投诉举报现场核查、消防宣传培训,指导网格员开展防火巡查、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做好火灾隐患治理、初期火灾扑救、火灾事故调查等工作,乡镇街道要结合实际,在辖区中心点或火灾危险性较大位置,至少建设1处消防车取水点,并明确专人负责,落实消防取水点日常维护保养措施,确保长期完好有效。
第八条 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结合本部门职能为乡镇(街道)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九条 乡镇(街道)应于年初编制年度消防安全检查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开展日常检查。实施消防安全检查时,应当制发《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责令被检查单位依法改正的行为,应当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整改期限按照整改难易程度确定,整改期限届满应当开展复查。
乡镇、街道实施消防安全检查时,有权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条 乡镇(街道)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类型包括:
(一)日常检查。是指对单位及个体工商户遵守法律、法规情况的抽查。
(二)专项检查。是指针对火灾易发多发的行业、领域和区域,或者依据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消防救援机构的统一部署,以及在重大节假日、火灾多发季节等重点时段实施的检查。
(三)其他检查。是指开展复查、参与联合检查、个案监督检查,或者根据工作需要实施的检查。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时,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用电防火安全情况。是否存在随意乱接电线、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等违规用电情况。
(二)用火安全管理情况。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醇基液体燃料等情况,是否定期对集烟罩、排油烟管道等集排油设施进行清理。
(三)动火安全管理情况。明火作业是否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看护措施;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四)疏散设施管理情况。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是否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五)消防设施、器材管理情况。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
(六)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七)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 规模、体量等条件不满足《辽宁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辽宁省具有一定规模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指导意见》《辽宁省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规模达到一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界定标准》及《辽宁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等规定标准的单位、场所、个体工商户,由属地乡镇(街道)负责消防监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制定消防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配备完好、有效的消防器材。
(四)设置符合要求的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安全出口,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五)开展防火巡查和自检自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防火知识、灭火常识和逃生自救方法等内容的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应当建立下列消防安全工作档案:
(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记录。
(二)消防安全检查档案。
(三)村(社区)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档案。
(四)村(社区)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档案。
第十四条 对举报投诉的个案监督检查,检查时限应当从有管辖权的乡镇(街道)接到举报投诉时间起算,完成时限按照受理平台的要求执行。
检查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消防安全检查记录》中注明。
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应加强农村大棚连片集中区域规划治理,落实防火间距、救援通道、可燃物清理、用火用电管理等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 村(社区)应当按照乡镇(街道)的统一部署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宣传工作,并建立工作档案。根据经济的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可建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等消防队伍。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农村公共建筑时,应当按照消防安全标准,使用符合耐火等级要求的建筑材料。鼓励农村居民住宅使用耐火材料,改善农村用火、用电、用气条件。
第十八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春节和清明节等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秸秆、柴草等可燃物堆垛应当统一规划存放,达不到统一规划存放条件的,应与村民房屋、种养殖设施、农用机具等保持消防安全距离,落实看护责任。
第十九条 利用农村居民自建住宅改造的农家乐(民宿),应当遵守《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相关要求,严禁违规用火用电,每日开展消防安全巡查。
第二十条 在农村从事燃油、造纸、木材加工、家具生产、服装加工、废品收购、仓储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用火、用电制度。
(二)配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三)在经营场所设置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四)可燃、易燃物品的加工和仓储区域与人员住宿区域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分别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第二十一条 举办农村灯会、庙会、文艺演出等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方应当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制定疏散、灭火预案,并依法向公安机关申报,经安全许可后方可举办。
第二十二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防火期间、传统节日期间,乡镇(街道)村(社区)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 发生火灾时,乡镇(街道)、村(社区)应当及时组织疏散周围群众,协助扑救初起火灾。火灾扑灭后,应当保护火灾现场,并协助消防救援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第二十四条 乡镇(街道)对消防监督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经复查发现未整改涉嫌构成违法行为的,及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并持续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二十六条 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