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票市消防救援大队起草了《北票市消防工作职责分工(草案)》,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质量,现拟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就该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议,为尽快推动实施意见出台,积极推进工作落实,请于2025年12月11日前电子邮件至:1739378179@qq.com,联系电话:0421—5828119。
《北票市消防工作职责分工(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辽宁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全市消防安全工作职责进行分工。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条 此职责分工主要依据下列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进行划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6.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7. 《辽宁省消防条例》
8. 《物业管理条例》
9.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0.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11.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2. 《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13.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4.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5.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16.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17.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8. 《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
19.《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民发〔2023〕37号)
20.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文物督发〔2015〕11号)
21.《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办〔2020〕9号)
22. 《关于街道乡镇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2〕28号)
23.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物督发〔2019〕19号)
24. 《全省文化领域行业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导意见》(辽文发〔2018〕24号)
25. 《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教督〔2015〕4号)
26. 《辽宁省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通知》(辽消安委〔2020〕12号)
27.《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公消〔2017〕165号)
28. 《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指南(试行)》
29.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试行)》(应急消〔2019〕314号)
30. 《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31. 《商务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事项清单》(商建办便〔2023〕1400号)
32. 《银行保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指南(试行)》(金办发〔2024〕87号)
33.《住房租赁条例》
34.《辽宁省乡镇、街道消防安全检查工作若干规定》
35.《辽宁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暂行规定》
36.《北票市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全面开展消防安全集中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37. 其他法律法规及文件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市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消防工作全面落实。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四)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管理、维护的部门和单位。
(五)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采取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建设营房,配齐装备;按规定落实其工资、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
(六)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消防工作考核结果运用。
(七)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
(八)督促所属部门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九)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十)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乡镇总体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任务,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五)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八)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在进入有关单位和场所检查时,有权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责令限期采取措施消除。
(九)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国营农场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辖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三章 市委各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市委各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市纪委监委
1、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2、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市委组织部
1. 支持负有消防工作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机构队伍建设,将消防工作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及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与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职评定、职级晋升、奖励惩处等挂钩。
2. 将消防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纳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并指导组织实施,提高全市各级领导干部履行本职岗位消防工作职责的能力。
3. 将消防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纳入公务员培训内容。
4. 将基层网格员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基层职责中,大力提升基层火灾预防水平和灭火救援能力,真正实现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全覆盖。
5.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 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市委宣传部
1.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党委理论中心组集中学习,跟进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重要论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2. 部署开展经常性、系统性消防安全宣传贯彻和主题宣讲活动。
3. 组织指导新闻出版(电影)机构及新闻媒体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协调、指导全市消防安全新闻报道工作,并对全市消防安全工作实施舆论监督。
4. 协调、指导有关新闻单位将消防安全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指导和督促落实公益宣传,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的意识和素质。
5. 支持消防部门及时组织发布消防安全重大政策、重大情况。
6. 指导、协调消防安全事故新闻发布的审核把关、统一发布,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7. 将消防安全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严格执行考核标准,对发生有全国重大影响消防安全事故的乡镇(街道)和部门实行“一票否决”。
8. 负责督促全市新闻出版(电影)机构、节目制作机构及设施设备消防安全管理,督促印刷企业抓好消防安全工作。
9.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10. 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市委统战部
1. 督促、检查指导全市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指导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2. 负责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和各类民族宗教活动中的消防安全管理。
3. 督促、检查指导宗教场所和清真食品生产(含屠宰)经营企业(含清真饭店)的消防安全监管。
4. 制订全市民族和宗教领域的消防安全预案;适时组织民族和宗教领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参与宗教活动场所突发事件以及消防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5. 将消防安全情况作为民营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体系的评价指标。
6.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7. 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市委社会工作部
1. 负责统筹推进党建引领基层消防安全治理,健全和落实党建引领基层消防安全治理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2. 指导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指导消防志愿服务工作。
3.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4. 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市委政法委
1. 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平安北票建设工作体系,作为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加大消防安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中的权重。
2. 督促司法机关支持配合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支持配合消防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消防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3. 将消防安全培训教育纳入政法干部教育培训的内容。
4.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5. 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七)市委编办
1. 为承担消防安全职责的部门提供机构编制保障。
2. 按相关要求将行业部门、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履职事项清单。
3. 支持市直有关部门完善消防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基层消防安全监管体系。
4.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5. 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政府各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一条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一)市教育局
1. 督促落实《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令第28号)和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教督〔2015〕4号),深入推行高等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平安校园建设的管理和工作目标考核范畴。
2. 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各类办学、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消防安全管理,督促、检查指导各类办学、培训机构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配合做好在北票市高等院校的消防安全管理。
3. 指导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安排各中小学对学生开展一定课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教师在职培训内容;将消防知识编进教材,落实课时,纳入义务教育、职业教育课程内容。
4. 鼓励、支持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开设消防相关专业和课程,培养社会消防专业人才。
5.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 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市民政局
1. 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民政系统全年重点工作任务并组织实施,宣传、贯彻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2. 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社会办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检查、指导民政服务机构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各项防火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3. 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提升工程实施方案》(民发〔2019〕126号)要求,支持存量社会办养老机构、社会福利院、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等社会福利机构的消防设施改造,对按照国家技术标准未要求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社会福利机构,推广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系统。
4. 督促落实民政部、公安部《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民函〔2015〕280号),深入推行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
5. 指导加强对老弱病幼残等弱势群体重点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提升重点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6.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7. 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 督促、指导行政机关各部门(单位)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本部门(单位)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按照国家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比表彰工作。
2. 负责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职业培训内容。
3. 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消防安全管理。
4. 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5. 对取得消防职业资格的消防从业人员,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 依法做好社会消防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和管理工作。
7.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8. 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 依法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2. 监督建设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
3. 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抽查,依法查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抽查环节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强涉及消防车通道的审查验收工作指导,建立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以及消防验收结果信息等资料的机制。
4. 在建筑保温材料推广、施工现场抽检和竣工验收等环节加强监管,确保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符合有关规定。
5. 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建设工程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对火灾事故建筑进行主体结构安全性评估。
6. 对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协助倒查工程建设、施工、监理、中介服务等各方主体责任,依法给予相关责任单位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相关责任人员暂停执业、吊销资格证书、一定时间内直至终身行业禁入等处罚,对严重违法失信的纳入“黑名单”管理,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7. 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8. 指导城镇燃气管理部门做好城镇燃气设施的消防安全监管,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气经营者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查处燃气经营者违法行为。
9. 依法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农家乐和民宿建筑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消防安全管理,在实施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
10. 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并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11. 负责民房出租的消防安全监管。
12 对全市各类户外广告、标牌、招牌、电子屏幕等户外媒体设置审批中,牵头开展清理拆除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确保不影响人员逃生疏散、建筑内部灭火、防排烟设施以及周边消防车作业面。
13 加强对全市建设性、经营性临时占道管理,特别是在对停车场等经营性场所执法检查时,要确保不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消防车作业面,不圈占、埋压消防设施。
14.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15. 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市交通运输局
1. 监督、指导全市客、货运的消防工作,加强消防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2. 督促全市道路运输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督促、检查指导候客厅、客运汽车站候车室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3.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4. 协助有关部门对交通运输、重大灾害事故和重大服务供应事故开展应急处置,参与建立高速公路应急救援工作机制。
5.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 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1. 落实《全省文化领域行业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导意见》(辽文发〔2018〕24号),加强文化娱乐场所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2. 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场所等公共文化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对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或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取缔其行政许可。
3. 落实国家文物局、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物督发〔2019〕19号)和国家文物局、公安部《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文物督发〔2015〕11号),深入推行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开展文物建筑、世界文化遗产、博物馆(含纪念馆)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排查整治火灾隐患。
4. 指导、监督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剧院等文化单位和文旅广电局主办的重大文化活动,加强安全管理,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5. 督促、检查指导已经文旅部门审批的文化市场经营场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各项防火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 指导、监督A级及以上旅游景点景区、星级旅游宾馆、旅游度假区、旅行社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知识教育纳入旅游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中,指导旅游企业加强对游客的消防安全教育,组织旅游企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旅游交通工具等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7. 负责对剧本杀、密室逃脱等剧本娱乐经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监管。文旅、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市场监管等行业部门强化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指南(试行)》中消防安全基本条件、消防安全管理、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可燃物安全管理、安全疏散管理五项要求。
8. 指导、监督公共体育场馆、游泳馆、篮球馆、羽毛球馆、室内冰雪运动场所等休闲运动场所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主办的大型体育赛事和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9. 指导广播电视机构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协助监督管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督促广播电视媒体加大消防宣传力度,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督促广播电视媒体开展消防公益宣传,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10. 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活动。
11.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12. 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七)市卫生健康局
1. 负责全市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托育机构、体检机构、医疗康复中心、医养结合机构、医美整形机构、母婴会所、月子中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场所的审批以及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 负责医养结合机构(指具有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或养老机构)的消防安全监管。
3. 贯彻落实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GBZ221-2009)及公安部、卫生部、民政部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4. 组织调度全市卫生技术力量,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特大火灾事故和重特大抢险救援事故的伤员实施紧急医疗救援工作;负责生化毒剂事故(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
5. 加强“120”急救中心和“119”火灾事故报警中心的协调配合,实现城市“120”与“119”火灾事故报警联动。
6. 落实国家卫健委、应急管理部、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2020年版)的通知》(国卫办发〔2020〕1号),深入推行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7. 与消防救援部门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共享机制,负责推动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为消防救援人员开通就医绿色通道,定期为消防救援队伍进行基础生命支持和高级生命支持培训。
8.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9. 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八)市应急管理局
1. 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防灾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
2. 将消防部门确定并报送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市政府备案;将消防部门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并报送的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情况,书面报告至市政府;对消防部门依法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报请市政府依法决定。
3. 督促煤矿、非煤矿山、化工、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行业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4. 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5. 参与调查处理较大及以上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
6.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7. 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 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消防安全检查,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2. 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对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及行业安全准入的无照经营市场主体,依法督促其办理有关登记,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并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的或被有关部门吊销前置许可证件的企业,依法责令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对政府依法关闭的市场主体,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3. 加强商事主体登记信息与消防部门的对接共享。
4. 负责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产品及使用标准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积极推广消防新技术在特种设备产品中的应用,协助调查特种设备相关的火灾事故。
5. 依法对生产、流通领域消防产品、电气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吊销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企业的营业执照,从严查处违法生产、销售行为,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6.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消防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将消防产品纳入年度监督抽查范围,并组织实施。
7. 做好消防安全相关标准制度修订工作,负责消防相关产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8. 对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协助倒查消防产品质量,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严重违法失信的纳入“黑名单”管理。
9.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10. 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北票分局
1. 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及放射性物品处置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2. 参与化学危险品事故处置;协助消防救援队伍开展灭火救援和演练。
3.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4. 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一)市林草局
1.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辖区草原(场)、森林防火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林区、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其他涉林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3.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市人民法院
1. 依法审判有关消防安全行政诉讼及刑事案件。
2. 负责审查有消防工作申请强制执行案件。
3. 按职责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
4.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5. 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市人民检察院
1. 对全市性的消防安全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2. 按职责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
3.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4. 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市发展和改革局
1. 负责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有效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2. 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加强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牵头开展公用人防工程消防安全治理,将消防安全设施纳入公用人防工程日常维护管理内容。
3. 协调加强消防重大项目的建设,及时对消防安全基础设施立项审批。
4.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5. 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 负责指导督促工业企业、通信业、通信设施建设以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消防安全管理,协调督促电化学储能电站、发电厂(站)等电力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
2. 依据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3. 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
4. 将消防工作纳入应急产业同规划、同部署、同发展。
5. 负责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组织实施。鼓励支持消防领域科技项目的登记申报,评定和推广消防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材料,提高科技成果在消防工作中的应用水平。
6. 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指导协调信息技术在消防安全领域的应用,支持工业重大火灾隐患改造项目,促进先进、成熟工艺技术和设备的推广应用。
7. 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结合开展科技活动周等科普活动,积极宣传普及消防科技知识。
8.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9. 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市公安局
1. 督促、指导公安派出所依法依规履行日常消防监督执法和消防宣传职能,加强对物业小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2. 督促、指导派出机构办理消防行政拘留案件。
3. 按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规定,办理达到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等消防安全立案追诉标准的案件,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建立完善畅通的案件移送、案情通报、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
4. 指导公安派出所协助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对市场监管、消防救援机构移送的生产者、销售者在消防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消防产品冒充合格消防产品的案件线索,且满足规定相应涉嫌情形的,应予立案追诉。
6. 与消防救援机构建立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共享机制,将占堵消防车通道执法处罚信息纳入公安交通部门车辆违章信息平台,与驾驶人记分管理、车辆管理、信用管理等挂钩制度,实施联合惩戒。
7. 继续保持并完善与消防救援机构在灾害事故处置中协同联动机制,支持保障消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行动顺利开展。为跨区域应急救援行动提供道路和交通保障,开辟“绿色通道”,提高应急物资和人员的转运效率。
8.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9. 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市司法局
1. 负责指导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部门等法律服务机构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各项防火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2. 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指导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
3. 指导律师、公证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消防法律服务。
4.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5. 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七)市财政局(含国资局)
1. 研究制定消防经费保障及管理规章制度,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落实消防经费,加强经费监管。落实本级经费保障责任,将相关消防经费纳入同级政府预算予以保障。
2. 加强对国资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3.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4. 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八)市自然资源局
1. 负责依据国土空间规划配合制定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依据规划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并负责监督实施。
2. 配合影响消防安全的违法建筑认定工作。
3. 负责依法办理消防站和政府专职队营房的建设用地手续,依法查处涉及消防安全的违法用地行为。
4. 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通报重大地质灾害事故预警等信息。
5. 配合文旅部门做好非A级景区消防安全监管工作。
6. 针对冰雪景观和各类冰雪经营场所,指导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相关冰雪经营活动的消防安全监管。
7.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8. 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九)市水务局
1.负责消防水源建设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2.负责做好突发事件消防部门大量用水需求的供水保障工作,加强对消防供水设施维护,确保供水管网满足消防用水的水量、水压要求;不能满足要求的,应及时改造或修建储水设施。
3.应当保持消防水源、供水、消防通信的设施完好有效。
4.负责水利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将重大水旱灾害事故预警信息及时通报消防部门。
6.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7. 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市农业农村局
1、加强农村消防安全体系建设,将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及乡村消防安全体系建设纳入本地民生工作。结合本地乡村人居环境改造治理、异地搬迁、农村危房改造、民房恢复重建等工程,同步规划部署消防安全改造,加强防火改造,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2、负责种植业、部分农资领域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拟定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3、加强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农产品初加工服务企业、饲料生产企业、休闲农业企业(包含农业观光园、休闲园、采摘园)和涉氨制冷企业(清真屠宰除外)的消防安全监督和管理,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4、负责全市畜禽定点屠宰企业(清真屠宰除外)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5、负责农场、牧场、生鲜奶收购站、动物诊疗机构等畜牧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
6、应当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相关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7、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8、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一)市商务局
1. 落实《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试行)》(应急消〔2019〕314号)《大型商业综合体火灾风险指引(试行)》(应急消〔2021〕59号)组织宣贯实施,督促指导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工作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大型商场的消防安全治理。
2. 督促报废汽车拆改企业、电子商务企业仓库落实消防安全工作,督促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3. 督促指导中央储备承储企业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储存库电气、电路、防火、制冷等设施设备进行排查检查。
4. 指导、督促美容美发、洗浴、洗染、摄影、商场、商品市场、仓储、餐饮等商贸服务业,拍卖、展览、再生资源回收、汽车流通和成品油流通等行业,电商直播企业、外卖配送平台等经营主体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从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对从业人员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
5. 指导、督促住宿经营主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从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对从业人员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
6. 督促指导大型商贸企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本单位教育培训内容。
7.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8. 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1. 负责所属光荣院、军休服务机构、烈士纪念设施(场所)、军供站等相关涉军、涉退役军人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2.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3. 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三)市审计局
1. 将消防保障工作纳入对市级各部门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和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2.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3. 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四)市信访局
1. 对消防信访事项提供指导和支持,做好舆情引导工作。
2. 协调解决重要消防部门信访问题。督促检查重要消防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
3.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4. 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五)市统计局
1、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2、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六)市数据局
1、推进消防政务服务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无差别受理,为公众提供消防政务服务、安全监管和专业指导的线下受理窗口。
2、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3、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七)市医疗保障局
1、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2、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八)市消防救援大队
1、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2、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3、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指导消防救援队伍建设。
4、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5、组织灭火救援和依法承担灾害事故和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6、调查火灾事故,统计火灾损失。
7、承担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8、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九)市烟草专卖局
1、负责全市烟草商业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烟草商业经营单位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规章制度。
2、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3、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市融媒体中心
1、部署落实市委、市政府及消安委下达的消防宣传工作任务。
2、将消防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及时发布消防重大政策和相关信息,组织开展消防安全题材的新闻或专题栏目的传播。
3、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消防法治教育和重大宣传活动。
4、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5. 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市移动、联通、电信公司
1. 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健全消防安全领导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建立并落实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完善消防安全制度,深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2. 加强所属企业消防安全管理。督促、指导所属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设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消防人员,加强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3. 组织、协调、配合开展所属企业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督促所属企业加强消防安全隐患的自查自纠自改,落实隐患整改闭环管理要求,切实消除隐患。
4.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5. 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市气象局
1. 将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通报消防部门。
2.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3. 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国网朝阳市供电公司北票供电分公司
1. 负责所属范围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对直管范围内的送电、变电、配电以及电力工程建设单位的消防工作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2. 负责对安全性评价和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涉及电网设计中的问题,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结合安全性评价结果,在电网调度、运行、检修、设备交接、工程验收等工作中,督促防止各类火灾事故发生的措施得到执行。
3.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配合相关部门对责令停产、停业和关闭企业停止电力供应。
4. 参加消防安全形势分析会、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等重要活动;参加有关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5.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 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市邮政管理集团北票分公司
1. 负责督促、指导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加强对快递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2.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3. 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阜新车务段北票高铁站、市火车站
1. 负责职责范围内铁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包括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行车设备施工及职工劳动消防安全管理。
2. 落实铁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制定铁路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实施。
3. 负责对分管范围内的机关、行业领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4.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5. 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票监管支局
1. 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保险监管机构负责指导保险公司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发挥火灾风险评估管控和火灾事故预防功能。
2. 组织实施对各单位以及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3. 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群团组织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 群团组织,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市总工会
1. 依法对消防工作进行民主监督,反映劳动者的诉求,指导全市各级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消防安全方面的合法权益。
2. 负责指导开展职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升职工学习消防整体素质。
3. 依法参加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代表职工监督事故发生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4. 组织各类会议、文体娱乐活动时,应明确防火责任和事前须知要求。经有关部门批准,保持疏散通道畅通,严格控制容纳人数,安全出口严禁上锁,全面落实事前事中事后防火检查。
5.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 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团市委
1. 将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纳入全市青年思想理论教育、宣传文化活动内容,引导广大青年学习掌握有关消防安全知识和常识,增强青年职工对消防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自觉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
2. 开展消防安全培训、知识竞赛等活动,激励青年职工学习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技能,掌握管理方法,增强安全意识。
3. 建立青年志愿者消防安全监督网格,组织青年志愿者和消防安全监督员讨论、分析生产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并提出整改措施。
4. 总结推广有利于消防安全先进成果和先进技术,促进青工队伍消防安全技术素质提升。
5. 协助相关部门处理涉及青少年利益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
6.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7. 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市妇联
1. 充分发挥妇联群团组织优势,积极普及日常生活中的消防安全常识、应急避险、职业安全知识等,提高广大妇女儿童的消防安全意识。
2. 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进家庭”活动,引导每一个家庭排除家庭消防隐患、共同构筑家庭的消防安全防线。
3.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4. 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 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二)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三)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消防救援队伍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七)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知消防救援部门,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经过消防培训。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四)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疏散演练。
(五)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六)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第七章 公民消防安全义务
第十七条 公民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规定,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二)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三)爱护消防设施,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四)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五)学习消防常识,掌握防火、报警、灭火和逃生救生方法。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职责分工》未明确的事项或目前未涉及的行业领域,市消安委成员单位、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乡镇(街道),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及“三管三必须”的要求,积极主动靠前履行属地、部门监管责任。
第十九条 对于新的平台经济和新业态、新风险行业等界限不清晰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本着实事求是和“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谁审批、谁负责”“谁准入、谁负责”原则,由负责审批、准入的部门监管。当上述规定出现监管主体冲突情况时,按照“部门监管优先”原则确定监管主体;当部门间监管主体冲突时,按照“专业监管优先”原则确定监管主体;监管对象为集多业态于一体的商业综合体、综合楼、工业园区等时,应按实际使用性质整体定性考虑确定监管主体。情况特殊的,可以按照本文规定以建筑为单位拆分确定监管主体,但公共部分不得拆分监管主体。
第二十条 本通知下发后,有关部门职责分工有变动的,要按照相关变动情况对应调整消防工作任务,并将变动依据及职责表述部分,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市消安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消防工作职责变动后,未明确相关职责部门的,由原部门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职责分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不一致时,以相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