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监处字〔2025〕104号
更新日期:2025-11-17 信息来源: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游览: 次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票市五间房鑫运综合商店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211381MA0UNHTJ6Y |
| 法人 | 法定代表人 | 房明杰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北市监处字〔2025〕104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 |
| 违法事实 | 2025年7月18日,当事人以2元/斤的价格将1包共10斤胡萝卜销售给北票市西官营镇银生柏慧专卖店,销售金额20元。该批次胡萝卜在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票市知识产权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经辽宁惠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噻虫胺标准指标≤0.2mg/kg,实测值0.70。样品数量2.08kg,备样数量1.03kg。当事人将该批次胡萝卜全部销售给北票市西官营镇银生柏慧专卖店,货值金额20元。该批次胡萝卜是由北票市五间房鑫运综合商店经营者房明杰购进的,由于购进时未向上级供货商索要相关手续,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能提供上级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等,并且购进该批次胡萝卜时间距离立案调查时间较长,房明杰不能说清具体的购进时间、购进数量、购货金额等情况。目前,能够查证属实的是,房明杰向北票市西官营镇银生柏慧专卖店销售了农药残留超标的胡萝卜1包(10斤),货值金额为20元,违法所得20元。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
| 处罚类别 |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 |
| 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5000元。 | |
| 罚款金额 | 5000 元 |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0 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11/14 | |
| 公示截止期 | 2025/2/14 | |
| 处罚机关 | 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