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监处字〔2025〕 93 号
更新日期:2025-11-06 信息来源: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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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票市老北街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211381MADGHW4X0P |
| 法人 | 法定代表人 | 张明东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北市监处字〔2025〕 93 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食品安全 |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曾于2025年5月6日,采购猪骨头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收到过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受到过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改正通知书中要求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但当事人置行政机关的责令改正于不顾,在2025年8月21日,采购50斤蚬子时,仍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 | |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之规定,属于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罚款3000元。 | |
| 罚款金额 | 3000 元 |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0 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10/21 | |
| 公示截止期 | 2026年1月21日 | |
| 处罚机关 | 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