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监处字〔2025〕92 号
更新日期:2025-10-23 信息来源: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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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刘建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北市监处字〔2025〕92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无照无证经营卷烟制品 |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24年12月至2025年1月期间,通过借用他人名下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自行在北票市内多家商店零散收购的方式收购多个品牌卷烟制品810条,存放于其位于北票市泓玺园小区8号楼1单元803室家中,以个人名义对外销售卷烟制品。当事人称其中的185条香烟并非由其全部对外销售,有部分香烟系其本人及家属自行使用的情况,但具体品种和数量不详,当事人无法辨别出已销售香烟的去向,公安机关通过查询刘建的银行卡交易流水,也无法确定销售香烟的数量及销售额,故无法明确该185条的销售数量和销售金额。2025年1月7日,北票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在当事人家中现场查获86个品牌各类卷烟制品共计625条,经辽宁省烟草专卖局对涉案物品核价,价格共计为178440元,已于2025年8月6日被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没收。 | |
| 处罚依据 |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罚款53532元。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对当事人罚款53532元 | |
| 罚款金额 | 53532元 |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0 元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10/22 | |
| 处罚有效期 | 长期 | |
| 公示截止期 | 三年 | |
| 处罚机关 | 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