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监处字〔2025〕303号
更新日期:2025-10-13 信息来源: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游览: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票福得乐生活购物中心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211381MADTFYBCXG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北市监处字〔2025〕3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食品安全
违法事实2025年6月24日,当事人在太和区王云锋蔬菜批发商行以2元/公斤的价格购进42.5公斤胡萝卜。该批次胡萝卜在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6月24日,当事人在太和区李蜜蔬菜批发商行以2.8元/公斤的价格购进80公斤甜椒。该批次甜椒在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经委托辽宁惠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2025年7月25日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给当事人时止,当事人分别以2.76元/公斤价格和3.96元/公斤的价格将该批次胡萝卜和甜椒全部销售完,共销售出胡萝卜42.5公斤,共销售出甜椒80公斤。货值金额分别为117.3元和316.8元,合计货值金额434.1元。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胡萝卜和甜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鉴于当事人能够提供其销售的不合格胡萝卜和甜椒上级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检验合格证明和销售台账,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在案发后能够主动履行不合格食品召回义务,农药“噻虫胺”超标不是当事人造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予以处罚。
处罚类别免于处罚
罚款金额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0
处罚决定日期2025/9/10
公示截止期2025/12/9
处罚机关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