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监处字〔2025〕302号
更新日期:2025-10-13 信息来源: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游览: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票福得乐生活购物中心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211381MADTFYBCXG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北市监处字〔2025〕302 号
违法行为类型
食品安全
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5年5月11日,以2.27元/瓶的价格,在河南筱聪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了300瓶涉诉“助眠睡眠水饮料”,至2025年8月1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止,上述“助眠睡眠水饮料”已销售174瓶,销售价格为3.5元/瓶,销售款共计609元,剩余126瓶,已被执法人员依法扣押,货值金额共计1050元。又于2025年7月30日,以1.87元/瓶的价格,在辽宁省松鼠全品类供应链有限公司购进了300瓶涉诉“荔枝小柠檬饮料”。上述“荔枝小柠檬饮料”未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等内容。至2025年8月1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止,上述“荔枝小柠檬饮料”实际共销售出了35瓶,销售价格为3.9元/瓶,有5瓶在购进时由于运输、搬运途中挤压破损,已自行销毁,剩余260瓶于2025年8月9日因销售不好的原因退回厂家,没有剩余,货值金额136.5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之规定,属于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未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表示以后认真履行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保证不再出现违法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予以处罚。
处罚类别没收违法物品。
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经营行为,没收“助眠睡眠水饮料”126瓶,免于其他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441
处罚决定日期2025/8/22
公示截止期2025/11/21
处罚机关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